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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上海萱渤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遭警告并被责令改正

发布日期:2019-06-06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浏览次数:10000

上海食品网讯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6月4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上海萱渤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检违字〔2019〕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上海萱渤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责令上海萱渤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检违字〔2019〕0011号

  当事人:上海萱渤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惠娟

  海关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LRU13Y

  地 址: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蒸富路20号-40号2幢114室

  经过调查,我关确认,当事人从韩国进口不倒翁蜂蜜芥末酱(复合调味料)产品,在报检号118000001514790下重量636千克,货值2380美元,在报检号118000002248597下重量1590千克,货值5950美元,在报检号118000003419019下重量2544千克,货值9520美元。根据报检当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分别是6.3294、6.2833、6.3763,折合人民币货值分别是15036.97元、37385.64元、60702.38元。上述产品的配料中违法添加核黄素。未发现当事人有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当事人未建立并有效执行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导致其进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上行为有我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上海萱渤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外高桥港区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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