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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带货王”玩商业诋毁 上海正善食品被罚10万元

发布日期:2019-08-19  来源:中国消费者网   浏览次数:812

上海食品网讯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商业竞争更要有底线。日前,上海正善食品有限公司因损害举报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被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处以10万元的罚款。
 
  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接某公司举报,反映其竞争对手上海正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在某网站发布诋毁该公司的视频。据悉,上海正善食品有限公司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原切牛排、葡萄酒等,依靠自媒体平台打造自己的IP做营销,“牛肉哥”是其中一个IP。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某,自2018年1月11日开业以来,依托网络视频平台号发布“牛肉哥”对牛排和红酒的各类点评,迅速拥有300万粉丝,成为“流量网红”,并在2018年电商达人年度卖货榜单排名NO.5。
 
  经查,当事人上海正善食品有限公司与举报人系同行竞争关系,为了在互联网上引起高关注度,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拍摄了一段点评合成牛排的短视频并发布到某网络平台。根据该视频中的特写画面显示,陈某所点评的合成牛排系举报人的商品,该牛排含有酪蛋白酸钠、六偏磷酸钠、黄原胶、高粱红等添加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但陈某在该视频中使用了“您敢吃吗”“想让我家孩子得老年痴呆症吗”“要把儿童害死的牛排”等用语,损害了举报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黄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定性处罚:上海正善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陈某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10万元整。
 
  据悉,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 1日起施行,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深耕线索,拓展案源,积极探索新类型案件查办,本案是该局办理的第一起利用互联网商业诋毁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综合分析,准确定性,利用具备司法存证资质的软件公司对违法广告先行固定网络视频证据。
 
  近年来,互联网领域的商业竞争愈发激烈,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借助互联网的虚拟性、开放性、匿名性在信息传播和舆论引导等方面的优势,对竞争对手实施商业诋毁行为。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表示,将以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为契机,集中整治社会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以及涉网不正当竞争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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