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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拍黄瓜也要讲“基本法”

发布日期:2021-02-19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1104

上海食品网讯

核心提示:近期,上海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某外卖平台上有餐饮店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经查,该处为一小吃店,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示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不含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且店内并无冷食类食品制作专间,但现场发现其正在网络外卖平台上对外经营冷食类食品,如蒜蓉黄瓜、泡椒凤爪等。鉴于其超出许可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规定,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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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近期,上海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某外卖平台上有餐饮店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

  经查,该处为一小吃店,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示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不含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且店内并无冷食类食品制作专间,但现场发现其正在网络外卖平台上对外经营冷食类食品,如蒜蓉黄瓜、泡椒凤爪等。鉴于其超出许可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规定,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立案处罚。

  法律分析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本案中,小X已经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为什么还是被处罚了呢?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但本案中,该餐饮店仅取得热食类食品制售的许可范围,擅自通过外卖平台销售蒜蓉黄瓜、泡椒凤爪等凉拌菜,超出了其获证范围,构成了“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应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后来,小X在执法人员指导下,购置了设备,设置了操作专间,申请增加了冷食类食品制售的经营范围,才实现了“拍黄瓜自由”。

  1、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具有较高的食品安全风险。餐饮单位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时应设置专间,且应具备一定的硬件和软件条件。取证经营,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2、广大消费者外出就餐或在网络外卖平台上订餐时,应关注餐饮单位公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切勿在不具有相关资质的商家消费,消费时请注意留存单据,如遇不法行为,请拨打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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