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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强制规定食品包装添加剂须使用通俗名

发布日期:2012-04-26  来源:上海食品网   浏览次数:115686

通则规定,食品标签中应标示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等内容,特别要求所有食品添加剂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明显标注,并且必须使用“通俗名”,让消费者看明白。

上海食品网讯

  我国的预包装食品强制性国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于4月20日正式实施,该标准对我国食品标签乱象将起到规范作用。通则规定,食品标签中应标示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等内容,特别要求所有食品添加剂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明显标注,并且必须使用“通俗名”,让消费者看明白。记者走访京城多家超市,对面包、牛奶、豆浆、豆制品等食品进行调查,发现食品企业基本能做到对添加剂进行具体描述。不过,种类繁多的添加剂让市民担忧。
 

  据悉,新标准充分考虑了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的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比如要求明确标明食品成分,添加剂标示更通俗,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计算等,新标准在食品标示内容方面的规定更加严格。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也是消费者了解产品信息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然而,近年来因食品标签不明确导致的问题时有发生,消费者对产品标签上标注的信息不理解、不明白的现象也对选购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新标准的实施,将会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
 

  据介绍,新标准修改了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其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根据新标准,食品标签中应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以及其他应标示的内容。与旧标准相比,新标准中增加了生产者、经销者的联系方式,且对名称和地址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这增加了预包装食品的可追溯性,令预包装食品的质量更加有保证。
 

  另外,新标准中要求各种配料应按照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排列。新标准还列出了8类致敏物质,鼓励企业自愿标示以提示消费者,8类致敏物质以外的其他致敏物质,生产者也可自行选择是否标示。新标准中也增加了对保健食品的要求:“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与此同时,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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