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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日期不能补印篡改

发布日期:2012-04-25  来源:大楚网   浏览次数:209016

根据新标准,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所有事项均应在标签上标示。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上海食品网讯

  食品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添加剂应按规定标注通用名称、8项致命物质应提示…4月20日,一项食品领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正式实施,这意味着4月20日后生产出来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必须按照新标准来执行。23日,青岛市消保委就此发出消费警示,向市民公示了新版食品标签的标准规范。
 

  根据新标准,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所有事项均应在标签上标示。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此外,在食品外包装上另外加贴的日期标示也被禁止。根据新标准,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当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一是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食品配料表中应按照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其中,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以食品添加剂“丙二醇”为例,其正确标示可以有三种,一是标注为“丙二醇”;二是标注为“增稠剂(1520为国际编码)”;三是“增稠剂(丙二醇)”,但是不能只标示“增稠剂”。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推荐列出了8类致敏物质,分别是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对这8类致敏物质,新规鼓励企业自愿标示以提示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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