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其林”翻译后成“米芝莲”,是“傍名牌”还是巧合?

“米其林”VS“米芝莲”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原告上海米芝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
上海米芝莲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在国际分类第43类的餐厅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第18330221号“慧记米芝莲 ”商标(下称诉争商标)。
2018年,米其林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针对诉争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其认为:
1.诉争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9155688号“MICHELIN”商标、第9149915号“MICHELIN及图”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诉争商标是对其在先注册并达到驰名商标的复制与翻译,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3.上海米芝莲公司作为餐饮行业的同业经营者和竞争者,其惯有复制和摹仿米其林公司高知名度“米芝莲”和“MICHELIN”商标的明显恶意。
因此,米其林公司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诉争商标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米其林公司的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诉争商标与米其林公司申请注册的第9149915号“MICHELIN及图”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因此,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上海米芝莲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翻译问题引纠纷
“MICHELIN”在中国常被译为“米其林”。由轮胎堆码形成的白色卡通形象经常出现在轮胎产品的广告中。我国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曾多次认定“MICHELIN”商标在“轮胎”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
米其林集团虽然是法国的企业,但是在20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立刻就展开了商标布局工作。除了进行商标注册和布局之外,米其林公司还针对各类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各种维权。
由于普通话与粤语的差异,在香港地区“MICHELIN”的中文主要被译成“米芝蓮”。目前,米其林公司已经针对多个“米芝莲”商标的申请提起异议,并在多个案件中获得商标局和商评委的支持。去年,米其林公司以同样的理由,对“米记米芝蓮”商标提出无效,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除了“米其林”与“米芝蓮”,由于方言的差异,很多国际品牌在内地与港澳地区有着不同的中文译名。比如“雷克萨斯”与“凌志”、“路虎”与“越野路华”、“凯美瑞“与“佳美”等等。而这也使得在商标注册上成为了可以被钻的空子。
驰名商标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消费者对驰名商标的信任度往往很高,这使得驰名商标往往成为他人附着的对象。附着驰名商标的常见行为包括摹仿、抄袭和翻译驰名商标。品牌在进出口时,时常面临翻译后的商标纠纷。因此在进入一个市场前,首先需要做好商标检索的问题,如果有侵权商标,及时申请异议或无效,如果还没有注册,那应该及时注册,用商标抢占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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