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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达州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有关事项的通告(第1号)

时间:2023-05-06 18:52:31来源:admin01栏目:冷链新闻 阅读:

  【疫情防控】 第2号公告 音频.mp3 音频: 进度条 00:00 09:34 后退15秒 倍速 快进15秒

达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达州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

有关事项的通告

(第1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风险,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根据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现就达州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2月1日起,达州市各县(市、区)、高新区设立的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以下简称集中监管仓)全面启用。凡进入我市存储、流通、加工、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按属地原则先行进入目的地集中监管仓进行产品信息查验、全面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

二、货主应提前按要求向各地集中监管仓预约(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备货主、报关单、车辆、司机及随车人员、货物流向等信息,约定运输车辆进入集中监管仓的具体时间。市内从事冷链食品运输车辆、人员应向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三、经集中监管仓核酸检测阴性和消毒合格的进口冷链食品,取得出仓证明后,货主须将对应产品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报告、出仓证明信息录入“e食安监”追溯平台方可出仓。

四、集中监管仓进口冷链食品经采样核酸检测阴性的,以电话或短信等形式通知货主提货,货主应在通知规定时限内提货。提货须“整批入库、整批出库”,不能分拆多批次提货。

五、进口冷链食品抽样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按照《达州市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试行)》,启动应急处置。

六、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购进、存储、运输、加工、销售的经营者,须在本工作环节严格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e食安监”追溯信息(以下简称“三证明一报告一信息”)。无“三证明一报告一信息”的,不得购进、存储、运输、加工和销售。

七、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需要,对进入辖区的来自国内高风险地区的冷链食品、与进口冷链食品混装运输的国内冷链食品,参照本通告要求落实防控举措。

八、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经在库的进口冷链食品,能够提供专业机构消毒证明和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的可进行生产销售,不能提供上述两个证明的须进入集中监管仓查验、采样核酸检测和全面消毒。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对于不配合进入集中监管仓、不能提供“三证明一报告一信息”、不如实填报信息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政策严肃查处。

举报投诉电话:12315。

本通告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达州市集中监管仓名单

达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2月10日

END

  

冷链服务业务联系电话:1361384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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