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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购入假“茅台”等白酒高价售卖牟利 犯罪嫌疑人被公诉

发布日期:2020-04-26  来源:新民晚报   浏览次数:13963

上海食品网讯

 新民晚报讯 为提高公司利润,公司股东合谋低价购入假冒的“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白酒,再加价出售牟利。日前,上海虹口区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该案的涉案公司及8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2015年初,犯罪嫌疑人陶某某与朱某某、沙某一起注册成立了一家商贸公司,从事进口红酒的销售业务。但是公司的正规红酒生意并不是很好,为了拉高公司的利润,3人萌生了倒卖假酒的想法。2019年3月起,3人合伙低价购入假冒的“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白酒,随后安排公司的5名业务员以每瓶300元至1800元的价格向外出售。截至案发,公司卖掉的假冒白酒超1400瓶,销售金额100余万元,警方还从公司仓库查封了近140瓶等待出售的假冒白酒。
 
  以该公司销售的假茅台为例,正常茅台的官方指导价为每瓶1499元,而假茅台的进货价为每瓶250元,该公司加价后以100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其中的利润空间巨大。公司一名业务员在审讯中交代,公司内部彼此心照不宣,都知道自己在卖假酒。“酒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有客户反映酒的口感和包装有问题,退货率很高。”遇到这样的投诉,一般先由业务员自行处理,若投诉过多,会交由股东朱某某处理,实在处理不了就退货退款。此外,陶某某还为业务员准备了一套应付客户投诉的话术,“我们是专供出口的酒,属于线上销售的产品,和实体店内线下销售的酒品的口感肯定是不一样的,包装也有区别。”
 
  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陶某某、朱某某、沙某作为商贸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名业务员作为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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