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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标签不符合要求的进口果冻 进口商被罚七万多元

发布日期:2022-11-02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225

上海食品网讯

违法事实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称其购买的一款可吸果冻产品外包装宣传有“添加乳酸菌发酵乳”字样,但未在产品中文标签的配料表中查见“乳酸菌发酵乳”这一配料及其含量。经检验,该样品标签项目不符合 GB 7718-2011 标准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该产品是由当事人从中国台湾进口并在中国大陆销售。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案发后,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提出整改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陆仟玖佰陆拾元整;
 
  二、罚款人民币柒万叁仟玖佰贰拾元整。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青处〔2022〕**********号
 
  企业名称:上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路***弄***号***室;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的进出口及销售。预包装食品:******(酸奶味可吸果冻)(原产地:台湾,生产日期:2021 年 07月 01 日,保质期:一年,进口商:上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净含量:680 克(85 克*8))是由当事人于2021年7月20日从中国台湾进口并在中国大陆进行销售。2022 年02月22日,本局收到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称其于2022 年02月05日购买的******(酸奶味可吸果冻)(生产日期:2021 年 07 月 01 日;进口商:上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产品外包装宣传有“添加乳酸菌发酵乳”字样,但未在产品中文标签的配料表中查见“乳酸菌发酵乳”这一配料及其含量。2022 年 3 月 11 日,本局委托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酸奶味可吸果冻)进行执法抽检,根据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022年06月09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 ************)显示:该样品经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 GB 7718-2011 标准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本局于 2022 年06月20 日将《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于2022年06月20日向本局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2022年 06 月 29 日,本局对上述申请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共进口了上述批次产品400 箱,每箱12 包,共计4800包,进口价为人民币6元/包(不含税)。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该批次产品400箱,即4800 包,销售价为人民币7.7 元/包(不含税)。当事人已无该批次产品的库存。本案违法所得的计算:当事人共销售该批次产品4800包,销售价为人民币 7.7元/包,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6960元,故本案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6960 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检验报告截图等为证。
 
  本局依法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青听告〔20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 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 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案发后,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提出整改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陆仟玖佰陆拾元整;
 
  二、罚款人民币柒万叁仟玖佰贰拾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陆仟玖佰陆拾元整、罚款人民币柒万叁仟玖佰贰拾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银行输入码:************。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本局将通过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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