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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以猪肉为原料生产风干牛肉案宣判

发布日期:2014-09-03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2728

上海食品网讯:    上海食品网 :日前,包头中院公开宣判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被告人王某、李某以猪肉为原料生产风干牛肉,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892962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经市中院审理查明,王某,男,1965年出生。李某,女,1966年出生,二人均系包头市青山区人,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承包了包头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并使用“蒙运”、“蒙赞”牌商标生产并销售牛肉干。期间,王某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李某协助王某从事生产销售及管理工作。王、李二人在生产风干牛肉过程中,未使用食品消毒设备,购买猪肉冒充牛肉,添加牛肉香精,雇佣未经健康体检的工人具体从事风干牛肉的生产包装,将生产的假冒、伪劣风干牛肉通过批发、零售、网络销售、物流发货等方式销往包头周边地区及陕西等省市。

  案发后公安机关现场查扣被告人王某、李某准备用于销售的成品风干牛肉、风干羊肉共17353.82公斤,用于生产的原料生鲜猪肉5322公斤,现场扣押销售风干牛肉记录27页,其中部分符合鉴定条件的记载经鉴定销售金额为人民币892962元。

  经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检验研究院、包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王某、李某生产的风干牛肉菌落总数、大肠杆菌群等指标不合格,为不合格产品。经北京食品安全监控中心鉴定,现场查扣的冷鲜肉、风干牛肉为猪源性、羊源性成分,未发现含有牛肉成分。

  另外,被告人王某还因阻挠妨碍法院执行判决并指使他人殴打申请执行人,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殴打人的附带民事部分已在庭前达成调解协议,故对附带民事部分没有做出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王、李二人以猪肉为原料生产风干牛肉干,涉案金额巨大,王某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服从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已于2014年8月2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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